《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将装配式建筑作为最终产品,根据系统性的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打分,把装配率作为考量标准,可以较简捷地判断一栋建筑是否是装配式建筑。本标准设置五章二十八个条文,其中总则4条,术语5条,基本规定4条,装配率计算13条, 评级等级划分2条。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特点
本标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 二 三 四 五 十”
1、一个概念:装配率,采用一个指标综合反应建筑的装配化程度,以装配率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进行评价,使评价工作更加简洁明确和易于操作。
2、两种评价:
认定评价与等级评价方式,对装配式建筑设置了相对合理可行的“准入门槛”,达到最低要求时,才能认定为装配式建筑,再根据分值进行等级评价。
预评价与项目评价方式, 在设计阶段可以进行预评价,但不是强制要求,在竣工验收后,可依据验收资料进行项目评价。
3、三类指标:计算装配率主要有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装配比例。
本标准拓展了装配率计算指标的范围。例如,评价指标既包含承重结构构件和非承重构件,又包含装修与设备管线。再例如,衡量竖向或水平构件的预制水平时,将用于连接作用的后浇部分混凝土一并计入预制构件体积范畴。
4、四大基础:装配式建筑的基本标准
以控制性指标明确了最低准入门槛,以竖向构件、水平构件、围护墙和分隔墙、全装修等指标,分析建筑单体的装配化程度,发挥《标准》的正向引导作用。
1)装配率:综合评价大于等于50%
2)主体结构:最低得分大于等于20分
3)围护墙和内隔墙:最低得分大于等于10分
4)全装修:全面实施百分之百
5、五类结构:本标准包含混凝土、钢、木、组合、混合结构的装配式建筑评价。
6、十分差值:在装配式建筑的两种评价方式间存在十分差值,在项目成为装配式建筑与具有评价等级存有一定空间,为地方政府制定奖励政策提供弹性范围。
二、适用范围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参照执行。
三、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指标
1.0.3 本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2.0.2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采用单一指标评价,以前有些地方的规定,将评价指标分为预制率、预制装配率、装配化率等概念,此次标准将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指标统一为“装配率”,明确了装配率是对单体建筑装配化程度的综合评价结果,装配率具体定义为: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四、计算单元
本标准要求将主楼与裙房分开评价,因为裙房建筑面积较大,而且群房建筑使用功能或主体结构形式与主楼存在较大差异。
3.0.1 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
3 单体建筑的层楼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五、评价阶段:项目评价和预评价
3.0.2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
2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项目评价应在竣工验收后,依据验收资料进行,主要工作有:对项目实际装配率进行复核,进行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根据项目申请,对装配式建筑进行等级评价。
在设计阶段可以进行预评价,本标准用的是“宜”,也就是说不是必须程序。预评价作用有:对项目设计方案做出预判与优化(3.0.3条+表4.0.1);对项目设计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法等的评价方法进行论证和确认;对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与管理等提供基础性依据。
六、装配率计算法
一)竖向和水平构件的应用比例
竖向构件的应用比例为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除以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水平构件的应用比例为预制构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除以建筑平面总面积。而且,考虑到目前国标推荐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在预制构件间连接必须用到后浇混凝土,将预制构件连接为一个装配式整体,本标准将预制混凝土体积的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计入预制构件内。而且将免支模的楼屋盖,包括金属楼承板和木楼屋盖等都计入预制构件都水平投影面积。
注意,这里的竖向构件是只针对主体结构的竖向构件。
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木结构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分值可直接得到30分。组合结构和混合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可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预评价中进行确认。
连接部分的现浇混凝土计入预制构件计算的基本要求:
①连接部分的尺寸、配筋构造、做法等采用标准做法
②现场的施工操作和模板等实现标准化
4.0.2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混凝土材料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a=V1a/V×100%
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
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符合本标准第4.0.3条规定的预制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也可计入计算;
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4.0.3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
1 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2 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
3 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4.0.4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1b=A1b/A×100%
4.0.5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
1 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 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
3 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二)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筑应用比例计算
墙体构件的应用比例为各楼层墙体采用非砌筑或管线装修一体化做法墙体的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除以墙总面积之和;非承重围护墙以及内隔墙采用非砌筑方法是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的内容之一,非砌筑墙体一般是指以工厂生产、现场安装、干法施工为主要特征,常见类型有大中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骨架复合墙、新型砌体等。注意,这里的围护墙非砌筑只针对非承重围护墙体。
4.0.6 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a=A2a/Aw1×100%
4.0.8 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c=A2c/Aw3×100%
三)围护墙和内隔墙集成
建筑墙体的设计集成和集成产品对装配式建筑是重要的,目前的工程实践主要体现在设计集成方面,从长远发展的需求看,集成产品是一个必然的发展结果。在集成产品的研究和应用中要重视产品的指标和性能的一致性,需要有完整的安装工艺和质量标准等配套,应解决好所有的细节问题。
4.0.7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b=A2b/Aw2×100%
4.0.9 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2d=A2d/Aw3×100%
四)全装修和装配化装修
4.0.10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a=A3a/A×100%
4.0.13 管线分离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d=L3d/L×100%
装配式建筑要求全装修的应用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考虑工程实际需要,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管线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由于管线的维修和更换对建筑各系统部品等的影响是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之一,故表4.0.1中计入“干式工法楼面、地面”、“管线分离”评分项的应用项。
表中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两项应用的重点是“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和“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
五)集成厨房和集成卫生间
4.0.11 集成厨房的橱柜和厨房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b=A3b/Ak×100%
4.0.12 集成卫生间的洁具设备等应全部安装到位,墙面、顶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q3c=A3c/Ab×100%
2.0.4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板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完成的卫生间。
这里重点是“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和“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
七、配式建筑的最低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计算方法详表4.0.1及第4.0.2条~第4.0.5条要求)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计算方法详表4.0.1及第4.0.6条~第4.0.9条要求)
3.采用全装修。(参表4.0.1,此项得6分)
4.装配率不低于50%。
八、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本标准对装配式建筑设置了相对合理可行的“准入门槛”:
3.0.3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装修。
4 装配率不低于50%。
1.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2.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的项目,必须满足要求:
2.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且要求表4.0.1中主体结构中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以前只做水平预制构件,不做竖向预制构件的做法都不能叫装配式建筑。
2.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2.3采用全装修;
2.4装配率不低于50%。
3.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3.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5.0.1当评价项目满足本标准第3.0.3条规定,且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低于35%时,可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5.0.2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
2 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