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建〔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做好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加强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对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提升建造品质、推进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把《办法》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时间要求。凡202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评价认定工作(包括“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
凡2023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以前在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公告和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已开工和未开工),且尚未竣工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应按照《办法》执行。“竣工阶段评价”可按照《办法》执行,但需对装配式建筑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认定、或需享受地方财政相关奖补政策的项目,应按照《办法》执行。
对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单独明确时间要求。
三、规范专家审查。竣工阶段评价应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式样见附件1),明确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面积和实际装配率,当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时,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下,从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专家库中抽选审查专家;可选择本设区市范围专家,也可选择本省范围专家;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明确1名为组长,专家组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抽选的审查专家无故不参加审查3次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
四、严格标准执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 33/T 1165-2019)(以下简称《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无故做缺项评价。针对《标准》有关条文理解不一致情况,我厅编制了《关于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见附件2),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质量。
五、做好认定公布。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发文公布认定为A级装配式建筑名单并抄送我厅,如认定的数量较多可半年度公布一次。我厅将定期发文公布年度认定为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名单。
六、加强激励引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建造高装配率建筑,不断提升建造品质。对认定为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且符合创优条件及创优工程规模要求的,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优质工程认定,并对工程建设各方作为良好信息加分;其中:认定为A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按照“省级优质工程”良好信息标准加分,并在省级质量安全创优评杯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七、鼓励竣工项目评价认定。凡2021年1月1日(含)以来已竣工验收且项目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系统”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办法》开展“竣工阶段评价”,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且符合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的进行认定。
八、推广应用“浙里建造”。我厅在“浙里建(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重大应用中开发建设了“建筑工业化建造管控应用场景”(以下简称“浙里建造”),推进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以及评价认定、工作考核数字化。对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各地要通过“浙里建造”具体操作。
九、加强工作考核。装配式建筑的数量和质量是反映本地建筑工业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评价工作,确保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等任务圆满完成;要加强闭环管理,着力构建以竣工阶段评价指标为重点的建筑工业化考核评价体系,引导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2. 关于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